三年前办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时原告在诉讼阶段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保全了被告名下一处房产(有抵押、轮候查封)。案件经理一审二审,胜诉后,被告分期小额还款,原告基于各种利益考量一直未申请强制执行。
现如今,财产保全即将到期,原告想申请续封房产,但是又不想申请强制执行。因此遇到了一个问题:未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能否申请续封?
针对这个问题,有一位法官的解答值得学习:《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保全应否继续》(作者: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李新庄法官)。观点摘要:法院可限期原告申请强制执行,逾期未申请的,则法院不应续封。原文具体分析如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明确了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的案件条件,即“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使判决难以执行”的用语,表明财产保全的最主要目的是保证生效判决的执行。既然主要是为了执行,现案件又有待于执行,那么法院就应当向原告发送通知,探知原告“为执行而保全”的目的有无发生变化或者原告是否还需要法院“帮助”执行。逾期不申请的,应视为其放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原则。……原告作为胜诉一方,在被告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有权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其应申请强制执行而不申请,却要求续封,行为不太正常合理。如法院无原则地满足其要求,势必会形成一种针对被告财产的“不进(不申请强制执行)、不退(拒绝解除保全)”之不合理状态,有违公平正义。法院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阻止此种状态的产生,在最大限度保护原告方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被告方的利益,努力实现双方当事人在财产保全有关问题上的利益平衡。”
针对本案,实际处理的结果是这样的:
我联系了一审法官,一审法官让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由执行局去办理续封(和上文的观点一致)。执行局立案、查控、分配承办人后,我和承办人沟通了案件情况,解释了当事人申请续封的原因和必要性。他和同事第一时间前往外地办理了续封手续(还剩一个工作日就要脱保,线上办理已经来不及,所以法官帮当事人线下办理。这真是一位值得尊敬与感谢的好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