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25年8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55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9月22日起施行。
“先刑后民”是指通过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和违法所得追缴、责令退赔制度,一并解决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和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在刑、民两个诉讼虽存在关联,并非涉及同一事实,刑事诉讼不能为当事人提供救济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民刑并行”。(答记者问)
要点摘要如下:
要点一:以“同一事实”作为程序分流的核心标准
《规定》第二条将“同一事实”界定为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基本事实相同的情形。
据此,民刑交叉案件被区分为两种基本类型:
- 同一事实类:原则上适用“先刑后民”,通过刑事追赃退赔或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统一解决;
- 关联事实类:原则上适用“民刑并行”,民事案件依法受理、分别审理,不受刑事诉讼程序影响。
要点二:明确六类关联事实案件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规定》第三条列举了六种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的民事诉讼情形,包括:
(一)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犯罪,相对人请求未构成犯罪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或者侵权行为的赔偿权利人请求未构成犯罪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
(三)债务人订立主合同的行为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未构成债务人共犯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四)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其中部分债务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其他债务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五)侵权行为构成犯罪,被保险人、保险合同受益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
(六)当事人基于与犯罪行为有关联但非同一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其他情形。
要点三:严格限定中止诉讼条件,防止以刑事立案阻滞民事诉讼
《规定》第四条规定,依第三条受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与刑事案件分别审理,不受刑事诉讼程序影响。只有民事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才能依法裁定中止民事诉讼。
第五条规定,当事人以刑事受案回执等为依据申请中止诉讼的,法院经审查不符合中止条件的,不予支持;有关机关以刑事立案为由要求移送案件的,法院“应当认真审查”(是否进行实质审查??未明确),不属于同一事实的应当继续审理。
要点四:统一涉刑合同效力认定标准,涉刑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规定》明确,行为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合同效力应当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独立判断,不能仅因一方当事人涉嫌犯罪就直接否定合同效力。担保合同的效力同样应当依照民法典规定认定,不因主合同债务人涉刑而当然无效。
要点五:完善民事诉讼中刑事裁判事实和证据的采信规则
《规定》第六条规定,已为生效刑事裁判所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无须举证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当事人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审理民事案件的法院应当函告作出生效刑事裁判的法院,必要时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审查处理。
《规定》第八条明确,因未达到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而在生效刑事裁判中未予认定的事实,在民事案件中经审查认为达到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可以(而不是应当)依法予以认定。
要点六:完善程序衔接机制
《规定》确立了“刑破并行”规则,并对案件受理、中止诉讼、线索移送、情况通报、执行衔接等设置了配套机制。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由不同法院分别审理的,有关法院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案件受理情况、审理进展、裁判结果等信息。
要点七:刑事程序不予追究时民事救济渠道保持畅通
《规定》第十五条明确,有关机关决定不立案或撤销案件、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生效裁判宣告被告人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等情形下,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民事责任的承担依照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确定。
要点八: 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诈骗、合同诈骗、骗取贷款等犯罪,相对人请求未构成犯罪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属于有权代理或者构成表见代理:合同对法人等发生效力,承担违约责任;
(二)属于无权代理且不构成表见代理:不支持违约责任,但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承担赔偿责任。
要点九: 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非法占有或者挪用,被生效刑事裁判认定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相对人主张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相对人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要点十:担保人可能撤销担保合同的情形:
(一)债务人欺诈、胁迫担保人;(二)债权人欺诈、胁迫担保人